青海高法出台实施意见:人身损害赔偿将告别“同命不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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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6月24日电(鲁丹阳 郝光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星月介绍,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中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采取的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标准。为妥善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青海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实施意见》从分别从主要任务、试点范围、试点标准、试点时间和其他事项等五个方面,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统一和规范。

《实施意见》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青海省各级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按照2019年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来计算,每年农村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要比城镇居民获得的赔偿金少22000元左右,出台《实施意见》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获得的赔偿差距就会消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刘宵笑说。

此外,由于城镇居民和农牧区居民赔偿标准不统一,《实施意见》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全面采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性支出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自《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青海省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施行前全省各级法院已经受理,至施行之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均适用《实施意见》。(完) 【编辑:苑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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